新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章程

新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根据学院授权,承担学院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和教学单位领导或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人选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中央治疆方略和新疆工作总目标,注重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院教学基本状况,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

(三)关心学院教学工作,有参与学院教学工作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因委员退休或调离学院等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决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临时或单独设置专门机构,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切实发挥学院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能,教学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院教育教学、专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

(一)审议学院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建设规划、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二)制定教学改革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划;

(三)审定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研究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核专业建设及调整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设置,指导教学评价;

(四)审议学院和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规划;

(五)制定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并做好教学质量建设日常督查工作;

(六)审议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遴选、推荐院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八)审核院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

(九)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十)制定教学事故、教师学生违纪的认定标准;

(十一)提出教师队伍培训意见及建议,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十二)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九条 学院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供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对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七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院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